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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点击数:4771    2016-09-17 16:24:49    来源: 河北网加思维网络,邯郸|邢台|衡水|聊城|网站建设­_做网站_网站推广_网站优化_网络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7月8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办法》强调,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互联网广告的出台是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只字未提,因为那时候还没有互联网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后来出现了互联网广告这种形式,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快发展,广告形态也不断演化。国家工商总局从2011年开始研究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认知也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

  2015年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为互联网广告立法立规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国家工商总局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于2015年7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组织多层次广泛参与的座谈和调研,数易其稿。在《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坚持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互联网广告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处理好《广告法》与互联网广告的衔接问题。厘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分担,一手抓互联网广告市场规范,一手促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终于颁布。但是,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讲有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的时候进入邮箱后有很多邮件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经本人同意是不能发送的。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但这里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产品的材质、成分、功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这类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广告”,可是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标明,《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广告法》里面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现在在传统媒体的广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这次《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广告发布者。”这个话把它解释一下,你对发布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说的是你不但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是互联网的广告发布者。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广告的发布并且对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的,这样的就是互联网广告广告发布者。还有一些现象,比如说像一些大v,粉丝比较多的,他在自己的群里、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广告,他对这种广告是否发布也是具有掌控能力的,他们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核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这也意味着,“莆田系”医院如果再想发布广告,必须先经过审批,而不能像以前一样随心所欲竞价排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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